四川金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7民初973号
原告:****,男,彝族,生于1983年4月26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一车乡塔古村团结组23号。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7日,湖南省邵东县人,村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康桥镇兴隆村廉群路163号。
被告:四川金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77汇点广场1栋B座11楼23-24号。
法定代表人:陈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古浩杰,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金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2021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呷 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井子伍洛
书 记 员 巫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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