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5157号
原告:***,男,出生于1954年8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峰,男,出生于1981年8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原告儿子。
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朝凤路交叉口亚太时代广场A座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420825。
法定代表人:王敬民。
原告***与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查询不到所诉被告,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