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12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娟,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朝凤路交叉口亚太时代广场A座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06420825。
法定代表人:王敬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言亮,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言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申万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新月
书 记 员 胡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