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1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7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施工费57155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被告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施工费57155元;二、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为615元,原告***自愿负担。因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21年4月30日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于2021年4月29日、5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不动产、工商总局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豫A×××××号、豫A×××××号汽车二辆,告知申请人后称不需要查封,除此无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1年2月20日前往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记录。
4.于2021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1年6月1日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需要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申请执行人称知道公司在哪里,是租的房子,去了没有意义。
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会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魏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