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4民初20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男,年籍不详,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男,年籍不详,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1518.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30日下午1时许,原告受雇被告***点工在**承包的被告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正阳县福安家园小区(原酒厂院内)工地干木工活时,由于组织承包施工方工地施工设施简陋,电工具老化,安全预防设施差,施工电锯将正干活的原告左手大拇指锯断,继将原告右腿膝下锯伤,即日被告***租车将原告送到正阳县人民医院,该院拒收后又送往一五九医院治疗15天,花医疗费用19708.28元、伤残等级为十级。为此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19708.28元、误工费530元、护理费530元、营养费300元、伙食补助费750元、继续治疗(拆除固定钉)费2000元、伤残补助费260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7518.28元。扣除被告***已给付26000元,剩余31518.28元,为此,特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凌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