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24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告:***,男,大约50岁,正阳县酒厂院内,福安家园小区包工头。
被告:**,男,大约30岁,正阳县酒厂院内,福安家园小区包工头。
被告: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正阳县慎水乡正汝路液化气站南。
法定代表人:陈文亮。
被告: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正阳县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红卫。
原告***诉被告***、**、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5449.5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30日,原告在正阳县酒厂院内福安家园小区工地干活时,不慎被电锯锯伤左手及右小腿。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手续,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锦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6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克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