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1697号
原告聊城市晟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裕昌九州国际5号楼1单元9楼192室。
法定代表人高润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政府公寓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金毅,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安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玉山西特刚钢宿舍4-18号。
经营者张泽民。
被告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与龙翔七街交叉口龙兴嘉苑2号院7号楼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谢月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晨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希尔顿欢朋酒店2222室。
法定代表人陈德官,经理。
第三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花园镇新兴产业示范区规划馆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经理。
原告聊城市晟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61013.14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61013.14元为基数,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5月1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正常业务往来,取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20年5月11日,票据到期日2021年5月10日。原告作为最后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怀来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冲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