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329号
申请人:聊城市晟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润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金毅,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安建建材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张泽民。
被申请人: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月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晟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安建建材经销处、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安建建材经销处、郑州彬纳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元或者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