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586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8088279Q,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姜屯(政府公寓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金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亮,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65119G,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409-5号(1-2-2)。
法定代表人李仟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1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黎明
审 判 员  冯忠璞
代理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炜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