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594号
申请人:营口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希望大街68-1号-甲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政府公寓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民生路28-3-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营口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2023)辽0803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天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2973××××1755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