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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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圣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钱款。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惇昊
审判员***
审判员**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