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安县腾飞水泥制品经销处与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03执保623号 申请人:台安县腾飞水泥制品经销处,住所地台安县韭菜台镇王坨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大**(政府公寓办公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民生路28-3-5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台安县腾飞水泥制品经销处与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2023)辽0803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台安县腾飞水泥制品经销处要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矿(营口)产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934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2973××××1755银行存款19934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