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毛明华。
被告:河南省琪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邓瑛。
原告***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琪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文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