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琪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302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毛明华。
被告:河南省琪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邓瑛。
原告***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琪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陶文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