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48号1幢1-1101。
法定代表人:陈书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地,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丽,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辛店镇国道343线(装配式建筑工业园区内180号)。
法定代表人:白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河南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尊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赵龙龙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庭审中,方德公司认可尊和公司所提交的陈会兵与赵龙龙的微信记录的真实性,该微信记录显示,从2018年7月份一直持续到2019年年底,陈会兵与赵龙龙沟通内容涉及到工程的进度、施工现场保护以及给工人发放工资标准等事项,足以证实陈会兵是尊和公司在案涉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代表尊和公司进行的施工,而赵龙龙是陈会兵的下属办事人员,赵龙龙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一、二审法院仅依据监理人员的证言、非本案所涉工程的另案判决等证据认定赵龙龙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依据。3、本案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明赵龙龙、尊和公司、案涉项目之间的关系,且赵龙龙仅是方德公司在本案中的证人,故一、二审将赵龙龙认定为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依据。二、尊和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成立且实际履行,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未成立及未履行缺乏证据证明。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手写部分系协商一致后由尊和公司员工崔江涛填写,方德公司的印章是尊和公司员工陈会兵前往方德公司加盖,且方德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2、尊和公司提交的施工记录所记载的施工内容、施工进度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施工范围等事项相吻合,并且尊和公司已经向方德公司开具金额为72万元的发票,均能证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被实际履行的事实。此外,案涉工程监理单位为新郑市监理公司,该工程监理负责人冯高阳在与陈会兵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明,陈会兵所在的劳务公司系二标段实际施工方。3、基于上述证据与理由,尊和公司已经就《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成立且实际履行情况举证证明,在方德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未成立及未履行缺乏依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尊和公司一审起诉请求判令方德公司支付尊和公司劳务工程款3600000元及利息。原审认定案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未依法成立并实际履行,驳回尊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尊和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其主要认为赵龙龙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尊和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尊和公司与方德公司所签订的案涉合同已经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结合本案相关实际情况来看,尊和公司与方德公司签订了一式二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尊和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结算方式、开工日期等相关部分均为手写,而方德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相对应的部分均为空白。在本案诉讼中,尊和公司未能提交施工人员的工时、按月进度结款的书面申请、其所使用材料的原始凭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方德公司中标新郑市二中新校区配套附属工程二标段后,将二标段的案涉工程交由赵龙龙施工,陈会兵借用尊和公司的资质在案涉工地所从事的施工工程是新郑二中项目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实验楼和艺术中心工程,而不包括新郑市二中新校区配套附属工程二标段的施工工程。结合以上分析,尊和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原审驳回尊和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尊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尊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新哲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