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1652号
原告: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瑞士花园7幢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7322163X2。
法定代表人:骆灿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禁、庄惠兰,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22906U。
法定代表人:黄中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建省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丽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