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光电信息产业基地纬一路。
法定代表人:黄中河。
本院在执行***与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中誉光电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还有多起案件未履行,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已被他院先行冻结,本院未能予以扣划。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亚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