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大连金嘉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11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喜山。
被执行人:大连金嘉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嘉塑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金嘉塑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211民初1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