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作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四川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小亚,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仲裁委员会(2017)南仲案字10号裁决书,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与四川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执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