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福建省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梁宪孙,男,汉族,农民,生于1973年10月26日,住浦城县。原告***,女,汉族,农民,生于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宪孙、***与被告福建省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宪孙、***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宪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宪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4元,减半收取4217元,由原告梁宪孙、***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