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8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民字第10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商初字第1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民字第104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