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8156号之一
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30100074320752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浙都羽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8751077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998631,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浙都羽绒有限公司、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国平已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浙都羽绒有限公司、杭州博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16元,减半收取156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608元,由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华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