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81财保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申请人: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太湖山路新巢国际4幢10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70938284J。
法定代表人:丁守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太湖山路新巢国际5号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281256X9。
法定代表人:韦玉巧,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2470元,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损失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