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迟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8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已生效(2017)皖018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巢湖市诚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142000.00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19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友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