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华安县华丰镇半山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0629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华安县华丰镇半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华安县华丰镇半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4530-3。
法定代表人:黄素西,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D-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7896048F。
法定代表人:郑小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璠(系公司项目经理),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在本院执行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建设公司)与华安县华丰镇半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半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账户内存款291054.38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0月30日举行了听证。半山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黄素西、大地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璠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半山村委会称:2018年5月15日法院冻结半山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291054.38元不当。理由:截止2018年6月19日,半山村委会账户资金1000182元。主要资金为:1、石竹坑机耕路道路硬化工程投标保证金320000元。入账时间为2018年5月2日至3日,共计33个单位,每单位10000保证金。除中标方福建天禹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0元转为履约保证金暂留在村账户外,其余未中标的32家公司,共计320000元应予退还;2、扶贫专项资金156000元。半山村委会为县级建档立卡贫困村,华安县农业局拨付扶贫资金150000元,其中2017年11月28日入账100000元,2018年1月11日入账资金50000元。扶贫工作经费6000元,其中2018年5月17日入账3000元,2017年11月28日入账资金3000元;3、华安县水利局拨付的水利专项补助资金20000元。入账时间2018年2月23日,属于中央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4、2016、2017年省级生态林补偿基金24780元。2016年度生态林补偿基金12390元入账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2017年补偿基金12390元入账时间为2017年12月19日;5、华丰镇政府拨付半山村委会用于麒麟山至半山村道路建设的项目资金400000元。麒麟山地质公园配套的道路设施经过半山村地界征地及土方工程由半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8年1月23日县财政局拨付的麒麟山地质公园建设用地及至半山村道路征地资金200000元,2018年4月24日县财政拨付的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200000元,以上共计400000元均是县财政经华丰镇政府拨付给半山村用于道路建设的专项资金;6、贫困村扶贫攻坚工作经费30000元。2018年2月8日县政协拨付的贫困村扶贫攻坚工作经费30000元,用于半山村委会的扶贫开发工作,属于专项经费;7、公办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45000元。2017年12月25日华丰镇良村卫生院拨付2017年公办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25000元,2018年2月28日华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拨付的村计生卫生服务室改造补助资金20000元,合计45000元属于专项资金。以上专项资金共计996780元,属专款专用,法院不应予以冻结。
大地建设公司称:异议人所欠工程款应予支付,村里的资金不清楚。按照合同和调解书的内容,就应该归还工程款。
本院查明,2014年12月23日大地建设公司承建半山村委会位于华安县乡道(Y925)华良线公墓(华岩线叉路口)至半山村段公路改建工程,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2016年9月12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山村委会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双方发生纠纷,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一、半山村委会同意支付大地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286852.38元(未含质保金)定于2018年2月28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9431元,减半收取计4716元,由大地建设公司负担3526元,由半山村委会负担12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半山村委会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闽0629执2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半山村委会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存款291054.38元,并于2018年5月29日划拨至本院账户。半山村委会认为其账户内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法院不能予以冻结、划拨,本院执行行为不当,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另查明,大地建设公司承建半山村委会位于华安县乡道(Y925)华良线公墓(华岩线叉路口)至半山村段公路改建工程,也有专项资金。
半山村委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华安法院(2017)闽0629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华安法院(2018)闽0629执2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华安法院(2018)闽0629执231号执行裁定书》、《华安法院(2018)闽0629执231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华安法院(2018)闽0629执行231号执行通知书》、《(2018)闽0629执231号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18)闽0629执231号报告财产令》、《(2018)闽0629执231号执行决定书》、《(2018)闽0629执231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18)闽0629执231号限制消费令》、《银行存款明细账》各一份,证明本院冻结半山村委会账户资金291054.38元,拟用于偿还尚欠大地建设公司工程款项;《收款票据》27张、《招标文件》、《投标人到场确认投标签到表》3张、《中标候选人抽取表》1张、《投标人对应投标标号抽取情况表》1张、《工程业主及监督人员签到表》1张,证明2018年5月2至3日石竹坑基耕路道路硬化工程投标保证金320000元,属于专项资金;《华委办(2017)53号文件》、《支付凭证》3张、《收款票据》4张、《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证明2017年11月28日、2018年1月11日汇入扶贫专项资金156000元,属于专项资金;《华水(2018)12号文件》、《华安县下达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情况表》、《漳财(农)指(2017)81号文件》、《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情况及任务清单》,证明2018年2月23日汇入华安县水利局拨付的水利专项补助资金20000元,是水利专项资金;《华政办(2015)146号文件》、《华丰镇生态林面积统计表》、《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收款票据》、《华林(2017)39号文件》、《2016年华安县生态林补偿统计表》,证明2017年5月15日、2017年12月19日汇入2016年、2017年省级生态林补偿基金24780元,是生态林专项补偿资金;《华发改审(2017)74号文件》、《华安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凭证》、《收款票据》、《关于麒麟山地质公园至南山宫道路(半山村段)建设补助资金的申请》、《华镇政(2017)192号文件》,证明2018年1月23日、2018年4月24日华丰镇政府拨付半山村委会用于麒麟山至半山村道路建设的项目资金400000元,是道路的专项资金;《会议纪要》、《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凭证》、《业务回单(付款)》,证明2018年2月8日汇入贫困村扶贫攻坚工作经费30000元,属专项资金;《华医管委(2017)1号文件》、《华卫计(2017)28号文件》、《华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收款票据》,证明2017年12月25日汇入公办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项目资金45000元,属专项资金。上述证据经法庭审核,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所查封、划拨的银行账户并非半山村委会专门的专项资金账户,在该银行账户中既有专项资金也有其它收入来源的资金,存入该银行账户的资金已经混同,无法明确区别,哪些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哪些资金属于半山村委会的其它收入来源;其次,从双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可以确认本案讼争的工程有专项资金来源,而半山村委会却未按该专项资金的要求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本案工程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最终调解结案;第三,半山村委会所提交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银行账户资金均为专项资金。从《银行存款明细账》(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5月29日)来看,在此期间各单位转入半山村委会银行账户的专项资金有三批,分别为:2018年4月24日华丰镇政府拨付半山村委会用于麒麟山至半山村道路建设的项目资金200000元,2018年5月2至3日石竹坑基耕路道路硬化工程投标保证金330000元以及2018年5月25日汇入贫困村扶贫攻坚工作经费3000元;扣除在此期间转出的专项资金石竹坑基耕路道路硬化工程投标保证金320000元,半山村委会在该期间转入银行的专项资金为213000元。在本院划拨291054.38元之后,半山村委会尚有资金221708.28元,所余资金足以支付专项资金213000元。故半山村委会主张本院所划拨的资金为专项资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安县华丰镇半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江团辉
审 判 员  蔡一苇
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