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书坊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3民初1512号
原告: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97896048F。
法定代表人:郑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福建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书坊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书坊乡书林街**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444R。
法定代表人:暨雄青,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旺,南平市建阳区麻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书坊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军福
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
人民陪审员  叶庆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练文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