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林永佃与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培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1696号

原告:林永佃,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岁阳,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榜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限英,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培堤,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东平镇太平街**div>

负责人:林胜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生,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瑜,福建鹏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春县东煌小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东平街**v>

法定代表人:颜志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林永佃与被告福建省大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周培堤、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永春县东煌小城镇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林永佃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林永佃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永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永佃负担。

审 判 长  周英萍

人民陪审员  吴华堂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