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8民初2973《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6,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9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卡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2月2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297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磊 书 记 员 赵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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