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执2148号 申执行请人:***,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瓢井镇新街村新街组。 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生效的(2020)黔0103民初1563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35480元,并负担执行费4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贵州千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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