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远县人民法院、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1767G(2-2)。
法定代表人:戴恒贵,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彭学翠、余世妹、何宇萱与被告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8)皖1125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12551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