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余世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125执18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余世妹,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201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1767G(2-2)。
法定代表人:戴恒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余世妹、何某与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3日向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教育体育局有尚未结清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定远县教育体育局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户中的工程款3762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