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技创新示范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8399911。

法定代表人:王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17670。

法定代表人:戴恒贵,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宏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1088.22元[其中支付货款152841.01元及违约金暂计37053.58元(以152841.0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3423.63元(以152841.0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9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660元、案件受理费51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