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201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原告母亲),女,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62151767G。
法定代表人:戴恒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800元,未结标的为3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