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82民初2207号
原告:台州华贵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夹礁塘。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巾山小区3-17号。
法定代表人:***利。
原告台州华贵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台州华贵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华贵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