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与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2民初239号
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大桥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7387540-X。
法定代表人:陈富高,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杨颖敏,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雅洁,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39922329T。
法定代表人:洪昌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大昌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6元,实际收取1403元,由原告台州市椒江龙甲防火门窗厂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代书 记员  李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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