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内某某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7民初399号之一 申请人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科布尔镇城建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路西侧昌盛小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527221***********,原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大纳林村后塔社。 被申请人内***基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凯基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内***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察右中旗振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吉隆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已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交纳的、应退还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6234990元)。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应退还被申请人内***基置业有限公司拆迁***的补偿款2623499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