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茹兰,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杨玉国,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5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213.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崔新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