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中铁远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1549号

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李茹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娜,女,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远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

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远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00元,由原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银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