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4民初1813号
原告: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双方协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利强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3元,减半收取8102元,由被告内蒙古奥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