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社区星都总部基地055幢1单元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轶昆,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81年10月12日,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原审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63号汇溪大厦A座1221室。
法定代表人:陶兴富,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陶兴贵,男,生于1979年9月19日,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陶兴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22)云092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2.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租让开采砂石料场及拌合站场地协议》无上诉人签章,该协议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履行,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社区星都总部基地055幢1单元2层201号,故申请交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提供劳务、供应砂石料的工程项目位于凤庆县新华乡内,合同履行地为凤庆县新华乡,本案由凤庆县有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故对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让开采砂石料场及拌合站场地协议》签订人为陶兴贵与***,该合同虽无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章,但结算单有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角岩至文平公路、老茶房至瓦屋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签章,***以云南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兴贵为共同被提起诉讼,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合同地的履行地为云南省凤庆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鸿武
审判员 龙 伟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史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