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01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社区星都国际总部基地055幢1**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社区广福路68299号康盛商贸城1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宏仁社区广福路6829号新亚洲康盛电器商贸城1栋30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24200元的财产及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530100704990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金额以6,724,2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网络资金,金额以6,724,2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扣押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金额以6,724,200元为限,期限为二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