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504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社区星都总部基地055幢1**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世袭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道宏仁社区广福路6829号新亚洲康盛电器商贸城1栋3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社区广福路6829号康盛商贸城1栋30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1207700元为限)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于2024年1月3日依法作出(2024)云2504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准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二、准予对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人民币1207700元为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南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