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02执478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宁04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经传唤未到庭,也未履行义务;
二、财产查询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展开了财产调查措施,经过网络总对总以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以及工商登记信息的调查:
1、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分别为175元、187、113元,均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采取查封扣划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和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
2、经查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建设用地宅基地、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凯迪拉克牌车辆,已被另案采取车辆户籍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4、经查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分红型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查询到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区法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大多数未得到有效解决;
四、因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决定依法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6708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支付自2015年1月25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案件受理费18083.20元,执行费39108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永祥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马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