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东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02执336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402民初36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保证金6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被执行案件未履行,其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本院多次联系来法院处理此事,其多次只接听电话,推诿执行;本院已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已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