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40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402民初69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劳务费55058元,案件受理费588元、执行费7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再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本院多次联系来法院处理此事,其多次只接听电话,推诿执行,且在本院还有多起案件均未处理;2020年6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依法追加第三人樊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联系来法院处理此事,被执行人多次推诿,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已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固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樊某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龙
审判员 王艳秀
审判员 赵宏峰
二○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