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甘2924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2924民初4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克田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利民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记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记录、***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小平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