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2927民初722号
原告:积石山县刘集乡社会福利建材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经理。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土族,生于1966年5月4日,初中文化,住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积石山县刘集乡社会福利建材厂诉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积石山县刘集乡社会福利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即283.5元由积石山县刘集乡社会福利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唐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