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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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2927民初966号
原告: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鲍呈江。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靠某某某。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
负责人:马某乙。
原告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支付拖欠的货款159615元;2.判令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支付违约金47884.5元;3.判令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赔偿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4.诉讼费由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与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签订了《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混凝土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及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提供了混凝土,2018年12月13日经双方核算,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总共拖欠货款1596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与2020年6月29日一次性给付积石山县志雄商砼有限公司货款等费用185000元(含诉讼费4593元减半收取计2296.5元),已转账。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尚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尚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