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2927民初1547号
原告:**1,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2,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吴某1,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袁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鲍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李某1,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3,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李某2,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4,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吴某3,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孙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夏州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某2,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告:牛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
原告**1、**2、吴某1、袁某、鲍某、李某1、**3、李某2、**4、***、吴某3、孙某诉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夏州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2、牛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1、**2、吴某1、袁某、鲍某、李某1、**3、李某2、**4、***、吴某3、孙某以与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夏州群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2、牛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诉讼代表人孙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诉讼代表人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缴。
审判长 唐慧
审判员 姬学强
人民陪审员 王悦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