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5民初364号
原告:**,住甘肃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5576288211B。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大专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公民身份号码×××。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7226404761P。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诉被告甘肃和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和政县厦门东西协作综合扶贫开发项目(罗家集乡小滩村道路硬化工程),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甘肃和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原告在2018年4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940000元。工程验收后,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643221.64元,剩余欠款296778.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三被告依法连带支付工程款296778.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对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96778.36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752元减半收取2876元,由被告甘肃和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年 明 虎
人 民 陪 审 员 周 孝 明
人 民 陪 审 员 宗 虎
二〇二〇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助 理 马 力 慧
书 记 员 马 文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