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甘2924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4民初7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31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代理人:温克田,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7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特别代理。

被告:杨庭辉,男,汉族,现年57岁,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58岁,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庭辉、***、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克田提出重新伤残鉴定,且提交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录

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

人民陪审员  沙林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