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2924民初7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31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代理人:温克田,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7日,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特别代理。
被告:杨庭辉,男,汉族,现年57岁,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男,汉族,现年58岁,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旭,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杨庭辉、***、甘肃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克田提出重新伤残鉴定,且提交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进录
人民陪审员 马有海
人民陪审员 沙林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健